根据教育部、卫生部《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,校医院的主要职能:立足学校,服务于广大师生,做好疾病防治工作,保障教学科研、稳定教学秩序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医疗保障。
1.认真贯彻执行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,制定完善校医院相关规章制度。
2.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、法规,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控制管理工作,开展常见病、多发病及学校艾滋病、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宣传健康教育,对学校环境卫生、饮食卫生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,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。
3.负责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工作,做好危急重患者转诊工作。
4.做好新生入学体检、毕业生体检工作,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,做好学生因病休学、复学审核管理工作。
5.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和上报工作。
6.配合相关职能部门,做好学校医保相关管理工作。
7.根据国家相关政策,做好学校师生员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。
8.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电话:023-65910120